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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2020年9月起实施 水资源纳税有法可依

时间:2021-06-22 编辑:zjsoftdrinks 点击: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已于2019年8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改法保持现行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调整。

 

保留水资源税相关内容

 

在本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当中,保留了与水资源税相关的内容,并作出完善。

 

资源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

 

由于各地水资源状况不尽相同,经济发展情况也存在差异,资源税法规定,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资源税法同时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之内,将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矿泉水的资源税按照“原矿”计征

 

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该条规定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出发,明确了资源税针对矿产品本身征税,而不针对矿产品加工产品的其它环节。

 

矿泉水也有原矿和矿产品加工产品之分,经地下深层循环至出水口的矿泉水为原矿矿泉水。符合国家标准的原矿矿泉水经过加工灌入包装容器后成为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的销售价格构成中包括了包装材料成本、设备折旧和人力投入等。显然,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不适合作为资源税法的征税对象。因此,在资源税法的《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了矿泉水的征税对象为“原矿”。

 

规范减免税政策

 

此外,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重视免税减税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功能,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是减征资源税,这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引导作用。

 

包装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对原矿矿泉水的水源保护有着较高的要求,部分矿泉水水源处于国家级、省级的贫困县。在贫困县发展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是实实在在的产业扶贫项目,同时可以通过解决就业达到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希望能得到减免资源税的政策鼓励。

 

编者按:2018年6月,应司法部要求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就《资源税法(送审稿)》反馈行业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就矿泉水的征税对象、税率范围设定、减免税政策等递交了行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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