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为“浙江省饮料工业协会”,简称“浙饮协”。英文名称为:Zhejiang beverag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BI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浙江省境内为主经过合法登记的饮料生产经营、销售及其上下游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整合运用政府、社会和企业等资源,搭建政府与会员、会员与社会、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服务等作用,在落实政策、信息交流、推动合作、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积极作为;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致力于浙江省饮料行业建设,为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良好平台,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际、国内、本省饮料行业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饮料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
(二)积极搜集、汇总、分析、通报饮料行业的统计资料,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贸信息;成立专业委员会为会员提供法律、技术、鉴定、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和咨询服务;编辑《浙江饮料通讯》行业专刊等;
(三)不定期组织专业知识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组织会员开展经验分享、专题研讨、技术交流、参观考察、参加会展等活动,帮助会员掌握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向会员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和知名企业发展经验等资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通过制订与实施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创建自律性管理机制,反对地方保护,维护有序竞争;
(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包装,研发新饮品;协助做好科技开发项目的实施与鉴定,开展有益于饮料行业健康发展的行检、行评等公益活动,配合创名牌和政府质量奖工作;
(六)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全省饮料行业进行规范、起草关于全省饮料行业管理的法规和条例;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全省饮料产业发展规划建议,提出本省饮料行业基建、技改项目的计划建议;提出修订、完善质量标准与卫生标准的建议,积极配合和主动参与质量、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八)拓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在引进技术、利用外资、进出口贸易、国际性展览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团体的优势作用;
(九)代表会员共同利益,在对外交涉与协调彼此利益方面尽力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利;积极承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合法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饮料行业领域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注册或在浙江省内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饮料相关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如合格产品受到误判等,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并要求协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纠正,以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行规、行约,不参与不正当活动和侵权行为,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推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检查秘书处开展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按照浙江省饮料工业协会会费收缴标准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含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事项的拨款);
(三)协会组织的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捐赠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